[17]我们参考一个例子,甲声称自己没去某地,乙声称甲去过,双方各自举证试图说明事实。
因为,原告不仅因借出钱款无法追回而有损失,而且身背"胁迫"的罪名,而且身背"妨碍司法公正"的罪名,还有可能被公安机关追查一番,"吃些苦头",这对原告来说几乎是根本无法容忍的。被告提出的抗辩涉及暴力犯罪而非经济犯罪,故检察机关引用该规定与本案无关。
这一结果在司法原理上是难以接受的。[64] 这里存在另外一个相关问题。剔除R18与R19,并不影响R20的成立。其次,"极为罕见"的问题联系着另外一个问题:作为自杀的当事人,如果自己的确借钱了,那么其提出"原告以胁迫方式逼其写下借据故债务关系并不存在",这等于是在冒"诬告"的严峻法律风险,而愿冒这种风险的人是不是"极为罕见"的?作为控方,检察机关可以这样论辩:依照一般经验,借钱之后声称没有借钱,这是不奇怪的,然而借钱之后还声称"对方逼迫自己承认借钱而实际上没有借钱",这就"极为罕见"了。R37和R38的功能主要在于应对控方提出的R5和R7,也即"法官角色"和"16年的审判工作经历",支持辩方的R12。
Symposium: Picturing Justice: Images of Law and Lawyers in the Visual Media, 30 University of San Francisco Law Review (1996)。因此,本文没有而且也不去探讨"形式推理"问题。[70] 玉梅: 《试论"法官后语"》,载《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》2005 年第 6 期, 第 70 页。
判决书及其"附带"存在自身固有的本质特征或功能、法官存在恒定的角色含义、司法作为概念存在普适界定这些理论预设,面对历史,势必变得脆弱无力。通常情况下,这形成"自上而下"的心理压力暗示。[42]众所周知,在合议庭笔录和结案报告中,"法官不同意见"常存在。[65] 但更明显的、 也更重要的其他扩展性功能的例子,可能在于有的社会一般阅 读者,正像我们日常实践殊为熟悉的,可从判决书中体会司法公正、深受教育或 "被普法",犹如最高人民法院希望并主张的,"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 示司法公正的载体,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"。
价值、 讨论魅力,又意在深化本文第二节讨论的第三类"法官后语"样本的寓意, 即富感染、 文学化的问题。[65]Henry J. Abraham, The Judiciary: The Supreme Court in the Governmental Process. New York: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,1996,p. 43. [66]最高人民法院:《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》,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 报》1999 年第 6 期,第 187 页。
参见阙爱民、张雅芳:《案件的判决书后,带了个感情色彩浓厚的小尾巴--襄城:"法官寄语"增添温情》,载《河南日报》2007 年 9 月 5 日,第 4 版。从这一角度观察,现在被称为"附带"的"法官后语",未必不能被认为是"裁判"的延伸,至少没有理由认为其不能成为"附带"。[62] 傅郁林:《民事裁判书的风格与功能》,载《中国社会科学》2000 年第 4 期,第 124 页。在此,如以经典判决书功能的理念论,仅与判决结果有关的 信息内容列入判决书为宜。
但本文不意在实证研究,如调查、统计、分类,或试图挖掘新的材料,以证明实然命题。如当事人身份的某些基本信息, 像住址、 性别、 职业,其与实质性的法律确认及判决结果,依目前一般感觉,有时显然没有逻辑 的必然联系,删除未尝不可。故 讨论判决书功能的复杂, 试图说明,其侧重性地取决于社会阅读者及其阅读兴趣 和期待的广泛性、复杂性。当河南许昌市襄城县法院法官提到,后语写作首先要了解案情原因、当事人性格,寻找当事人的感情共鸣点。
[71] 参见周道鸾:《情与法的交融--裁判文书改革的新的尝试》,载《法律适用》 2002 年第 7 期,第 32 页。前述"十年修得同船渡,百年修得共枕眠"的样本,便为例子。
在上节提到的第三类"法官后语"样本,"小鹏,阿姨知道,你是个好孩子……"中,可看到类似的语境。[5]而对中国现有正规化司法事业发展的尊重,乃至整体意义的坚守,在今天显得日益重要。
[6]晚近法院尝试推进实践的例子,参见施莺、顾建兵:《南通中院首推"法官寄语":让裁判文书更具人情味》,载《南通日报》2010 年 5月 25 日,第 A03 版,其中提到,法院要求试行"法官后语"制度。在上节提到的第二类"法官后语"样本,"原告少年丧父,被告中年丧偶……"中,案情涉及死者和原告、被告的感情寄托。其实,从社会角色认同的角度看,某些情境中,人们对"社会角色"本位的 认定自然会发生移动,并不"墨守成规"。而追溯化的影响, 又使我们需注意, 特定需求下, 如敬意渴望已存在, "法官后语"及其他判决书"附带"更会增加正面价值。进一步,普遍看,随法治意识形态的扩张,法院作为权利保护的"最后堡垒"的 观念盛行,特定诉讼环境中,法官丰富自己的角色系谱似乎更能便畅。[31]参见王亚明:《"法官后语"与判决的人性化》,载《法制日报》2003 年 2 月 13 日,第 10 版。
此外,涉及了"附带"产生的缘由、其本身可能的意义,并涉及了更广泛的判决书功能、法官角色定位等问题。这意味着,诉讼环境为空间狭小,而空间狭小使感情斡旋得以低成本展开。
[68]"判决书不仅能够教育当事人本人,更会 在社会上引起反响,起到示范作用,让更多的人从中获得教益"。[5]当然另因最高人民法院现规定判决书写作格式。
在此背景下,相关争论变得更富吸引力且有建设性。参见最高人民法院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》(法发[1992]18 号)。
功能的复杂与内容的复杂,不存在完全的对应关系。第三类则通过富情感、文学化的叙述,给予慰籍,并使法律内容经生动而获得亲近。[48]参见 115 NY 508,1889,pp. 510 -511。[17]此外,法官以非正式方式表达伦理意见,正因为非正式,故对社会法律秩序运作没有明显的成本增加。
这里的意思是,判决书功能,尽管极可能被"我们"--法律人--不自觉地设 想且传播开来,甚至由于"我们",形成某种社会惯习式的理解,但务实且心态 复杂的被司法者, 及充满 "应然要求" 的关心司法实践的司法关注者, 其却可能、 甚至肯定会表现另类的对判决书功能的设想和预期。如无明显或潜在的心理期待,法官角色的丰富自然会引发质疑,甚 至反感。
[52]参见唐文:《法官判案如何讲理--裁判文书说理与应用》,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 年版,第 525、528、533 -537 页。[36]参见前引[22],小鹏文。
涉及定位适恰性和实际效果,当然非常重要。如此,限制了法官角色理论的理解空间,及其中隐含的社会需求问题,进而限制了关于判决书及其"附带"的更富想象力的理解空间。
故讨论的路径依然走向特定的语境,及特 定语境需求。故问题的辨析,从判决书及"附带"本身的通常定义,及判决书功能 和法官角色本身的通常界定之柔性理解出发,进入司法现象的历史变迁,依存之 中的司法微观需求互动的状态,包括更广泛的社会主体间对其产生的社会约定, 尤其是广泛的被司法者及司法关注者的感受、设想、憧憬,及其面对诉讼时对法 官感染、打动的或直接或间接的期待,当然,还包括中国基层法官秉持"同情式 理解"的主体自觉和责任担当。同样可分属第一类的样本还有一些,如"父母的养育之情是一份沉甸甸的恩情,是我们穷尽一生也难以偿还的恩情"。就有时随附"法官后语"的一审判决书而言,若仔细考察阅读期待,则其阅 读者,除原被告或公诉人、被告人,便包括了相关近亲属。
就历史变迁中的判决书复杂内容而言,如前述英语国家判决书的"法 官异议",其功能,显然不是现有判决书功能的法律人定义所能解释的,与其说 是法律权利义务的权威宣布、 规范管制, 或衬托审判多数议决, 不如说是传递 "司 法过程需要公开"、"当事人有权获悉不同司法意见"的信息。[7]关于"法官后语"促进司法的亲和力,有学者已提到,参见前引[1],另见玉梅:《试论"法官后语"》,载《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》2005 年第 6 期,第 69 - 70 页。
扶老颐享天年,携幼走好人生关键几步,实为你们二人当前之要务……奉劝二位重修于好……举案齐眉……[19] 这段"后语",文字合辙押韵、古诗活用,且尽力表达感染之意,显然充满了文学修辞策略。[58]参见前引[2],孙笑侠、褚国建文,第 167、168 页。
[38]参见前引[27],张鹏文。其实,本文标题写出判决书"附带",本身已意味着,认同某种关于判决书及其"附带"的定义或限定,如当代的一般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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